029-85247636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任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建设单位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环境保护设施完工验收申请表、竣工验收调查报告和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报告。
省生态环境厅对申请材料来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现场检查验收的时间、专家组成及相关需要注意的几点。 经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通知申请单位补充或更正审查材料。
经专家组现场检查无问题的,出具完工验收意见。 发现问题的,督促用海单位做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请。
地址:山东省人民政府(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者生态环境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1.建设前期环境审批手续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检验收取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判标准,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污染防治能力适应环境保护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具备正常运作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4、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相应排放标准; 5、按要求落实了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工作; 6、防治海洋环境污染应急设施配备齐全,可随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 7、应急预案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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