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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至投产运营的过程中需要办理一系列的行政许可。A股IPO审核实践中,建设项目常见的瑕疵问题包括:未办理环评手续、节能审查手续即开工建设;未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即投入生产;以及运营过程中超核定产能生产、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等。拟上市企业建设项目(包括已建、在建及募投项目)存在该等问题的,会造成上市审核部门对公司制作经营是否合规的关注。
有鉴于此,本团队结合项目经验及对相关典型案例的研究,总结上市审核部门对企业建设项目常见瑕疵问题的关注要点并提出合规建议,以文章连载的形式供拟A股上市企业及相关方参考和讨论。本文为该系列文章的第一篇。
就拟上市企业存在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即开工建设的瑕疵问题,上市审核部门常见关注事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不是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具体原因,是否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四)补办环境影响报告评价手续的最新进展,是否已取得主管部门的事后确认,补办相关手续是不是真的存在实质性障碍;
(五)如处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可能构成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对这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结合项目经验和相关案例,拟上市企业可采取如下方式解决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即开工建设的瑕疵问题:
(一)在上市申报基准日前积极作出整改,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得到行政主任部门书面确认(说明不存在潜在处罚);
(二)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即开工建设的情况做充分披露并进行风险提示,确保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论证发行人虽然在办理手续方面存在瑕疵,但实际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未发生环保方面的事故;
(四)取得环保主管部门出示的专项合规证明,证明未依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五)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承诺,若发行人因该瑕疵问题而被有关主管政府部门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或因瑕疵问题整改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支出,发行人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愿意承担该直接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并使发行人免受损害。
发行人现有工程是不是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根据环境保护部2014年12月30日印发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确主要生产的基本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示的有关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过许可排放量的,或替代削减方案未落实的,不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依法处罚”。
发行人现有工程包括硬脂酸盐(锌、钙、镁)生产项目、锅炉扩建项目、扩建水性材料项目,该等项目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并完成验收。经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桥头分局确认,硬脂酸盐(锌、钙、镁)生产项目、锅炉扩建项目不涉及被要求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扩建水性材料项目已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
发行人现有工程已配备有效的废气、废水和噪声处理设施,委托专业公司回收处理普通工业固态废料,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经过该等处理解决措施后,报告期内发行人污染物排放数据均达到国家相应标准。报告期内发行人未曾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亦未曾受到环保主管部门的处罚。
综上,发行人现有工程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符合环境影响批复文件要求,已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
申报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惠州奕东2017年7月投产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属于未批先建,惠州奕东向环保部门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作出批准决定。惠州奕东存在因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制度被环保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此外,惠州奕东未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存在处罚的风险。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不是真的存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影响报告评价手续的最新进展,结合惠州奕东占发行人收入、利润的比例,补充披露如处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可能构成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环保核查报告》,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常熟市董浜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局等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示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生态环境部以及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的下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信息(查询日期:2020年12月10日)、分别对发行人董事长、发行人及其相关子公司环保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及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因惠州奕东建设项目涉及电镀工艺,故惠州奕东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惠州奕东作为建筑设计企业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有关信息,公示期限不可以少于20个工作日并在公示期满后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础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2020年6月22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惠市环建[2020]34号”《关于惠州市奕东电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龙溪电镀基地入园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认为惠州奕东编制的位于博罗县龙溪电镀基地401栋1楼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并要求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2020年9月1日,惠州奕东主持召开了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会议成立了验收工作组,验收组由建筑设计企业、管理单位、验收监测单位等代表及3位专家组成,形成了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验收工作组意见。
2020年9月2日,惠州奕东利用互联网对该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组验收意见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满后,惠州奕东已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础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惠州奕东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
3.结合惠州奕东占发行人收入、利润的比例,补充披露如处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可能构成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惠州奕东报告期各期的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及其绝对值占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相关财务数据的比例均不超过5%,对发行人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备极其重大影响。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将无条件全额补偿发行人或惠州奕东由此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因此,如惠州奕东因报告期内存在的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制度及未依法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受到行政处罚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可能构成的影响较小。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四、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适用(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惠州奕东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且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并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惠州奕东已主动消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且惠州奕东报告期内存在的上述环保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受伤或死亡或社会影响恶劣。
因本次发行上市需要,发行人向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书》,申请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就惠州奕东成立并投产以来的环保合规情况作出书面回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5月21日出具《对申请书的回复》,该回复载明:“经查,惠州奕东2017年5月成立以来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因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到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2020年9月3日,应发行人申请,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再次出具《对申请书的回复》,该回复载明:“经查,惠州奕东2020年1月1日以来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因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到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经本所律师对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相关工作人员的访谈,该工作人员表示,自惠州奕东成立至访谈日(2020年9月2日)不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未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惠州奕东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且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惠州奕东如因报告期内存在的上述环保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来受到行政处罚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可能构成的影响较小;因惠州奕东报告期内对发行人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备极其重大影响(占比均不超过5%),且惠州奕东报告期内存在的上述环保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受伤或死亡或社会影响恶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5问的规定,惠州奕东报告期内存在的上述环保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上述环保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会对这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环保问题长期以来都是IPO审核的重点,达到影响环境标准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拟上市企业如存在建设项目未及时办理环评手续即开工建设的情形,应予以格外的重视并提前规范,避免构成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从而对未来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文章来源于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作者陈超明律师、李元霖律师;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学习,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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