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9-85247636
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目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本条是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程序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