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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贵港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试行)》来了

发布时间:2024-09-11 12:03:37来源:kok体育平台官网 作者:kok体育平台在线

  为做好托育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推进我市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11月8日,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贵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贵港市教育局 、贵港市民政局、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港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制定《贵港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建议》,规范我市托育机构的登记备案,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方便群众办事,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以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含提供托育服务的幼儿园)。

  第三条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按《事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审查,合乎条件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举办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性质托育机构的,对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合乎条件的,登记机关发给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

  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等申请设置托育机构的,可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可不另行法人登记,但应当向法人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业务(经营)范围中增加“托育服务”表述。

  第四条  托育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命名规范,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示范”等字样。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机构名称受法律保护。

  申请登记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宗旨和经营事物的规模中应明确托育服务内容。

  申请注册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性质托育机构的,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经营事物的规模为“托育服务”。

  申请注册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组织形式”,营业范围为“托育服务”。

  第五条  拟举办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性质托育机构的,应符合登记管理机关设立的行政审批条件,且注册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以核准的名称向属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提出设立的申请,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审查,符合举办条件的应给予批复,并出具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性质托育机构举办申请批复。经过审查后,由举办者按规定向属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拟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举办者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服务中心)或者行政审批部门流程指引完成注册登记,或通过线上一体化平台办理。

  第六条  托育机构实行属地备案管理。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在营业前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在线填写相关材料,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场地证明: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应当提供租赁房屋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证明房屋符合使用要求的安全鉴定报告。

  (三)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合格证明、专业资格证明等。

  1.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或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2.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3.卫生保健人员应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4.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

  5.保育员需要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出具健康证;保健医生、保安和厨房工作人员需要妇幼出具健康证或疾控中心出具健康证。

  (四)托育机构开展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自评、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

  (六)自行加工膳食的,应提交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加工膳食的机构须提供双方委托供餐协议书以及第三方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配送人员健康证明,并复印归档留存。

  (八)托育机构房屋平面布局图(应按照比例,标识托育机构所使用房屋,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九)室内环境中甲醛、苯及苯系物含量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有关规定的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

  (十)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相关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

  (十三)以上证件材料一式一份,法人和地址应相同。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上述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收齐托育机构提交的所有合格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门槛告知书。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托育机构弄虚作假的,原备案部门应当公告其备案无效,并抄告有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条  托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管理。迁址易地举办,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