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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简本)

发布时间:2023-10-01 08:32:53来源:kok体育平台官网 作者:kok体育平台在线

  为了预防和减少水上突发事件的发生,积极应对水上突发事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并且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险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议,结合常州市辖区水域真实的情况,制定本预案。

  1.3.1本预案适用于常州市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水上事故险情的应急反应行动。包括长江常州段水域以及常州市辖区内河、湖泊水域。

  政府领导:市政府对水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力量,实施应急反应行动。

  统一指挥:对水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使各方应急力量协调行动,保证应急反应行动取得最佳效果。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单位、部门、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

  社会参与:整合社会资源,发挥综合优势,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机制。

  团结协作:参与救助的各方力量充分的发挥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平战结合:加强应急日常管理工作,强化人员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做好预警和预防工作,减少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若发生水上突发事件,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有效进行处置,减少损失。

  科学决策:发挥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和专家的作用,对突发事件做评估,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尊重专家意见,确保应急指挥的科学性、权威性。

  常州市水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搜救中心)是常州市水上搜救应急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常州市水上搜救工作重要事宜,组织领导常州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

  水上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水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挥各方救助力量处置水上突发事件。

  根据险情级别,总指挥由搜救中心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总体指挥。

  水上应急搜救力量由成员单位救助力量、社会救助力量和其它救助力量构成。应急救助力量包括船舶、车辆、人民和物资等。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预警信息分析,做出相应判断,并通过发布预警信息告知相关单位、人员,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发生。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可能会导致自然灾害的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者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别的信息等。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本预案预警信息风险等级划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风险信息、重大风险信息、较大风险信息和一般风险信息,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市气象、国土、水利和地震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和搜救中心办公室发布气象、地质、水文和地震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从事水上活动的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注意接收预警信息,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水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在预警来临前,对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的预警和预防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搜救中心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预警和预防工作的评估,并书面报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员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险情、重大险情、较大险情和一般险情。

  (5)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及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含水上保安事件)。

  (4)3000总吨及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含水上保安事件)。

  (3)5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搜救中心值班监控员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详细了解并按《水上险情报告表》的内容进行登记。险情信息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救助需求。

  5.2.1搜救中心值班监控员应当立即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实,判断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

  5.2.2根据接收和核实的险情信息,搜救中心值班室应当确定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是否位于常州市水域内。

  与报警人、当事船舶、船东、船舶代理等保持联系,进一步跟踪、收集有关信息和了解最新情况。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经核实,事发地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达到IV级及以上险情等级的,由市搜救中心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

  水上突发事件险情达到特别重大险情信息等级,需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协调、救助的,由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行动:

  (1)搜救中心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报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请求启动《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2)搜救中心按照有关要求,按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水上搜救中心指令开展现场救助工作。

  (1)搜救中心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报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请求启动《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搜救中心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报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由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行动。

  (2)搜救中心承担指挥工作,调集救助力量展开救助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水上搜救中心给予指导。

  (1)按照确定的险情等级,全面组织实施响应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应急反应行动方案,并根据险情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2)根据事态发展组织进一步的险情评估,包括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

  (3)根据险情的变化和最新评估结果调整险情等级,并根据险情等级,相应调整应急反应行动指挥的级别。

  (5)负责应急反应行动总体工作的指挥、决策,必要时组织成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5)组织和指挥事发现场或者附近的救援力量,为现场救助力量指定适当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搜救行动,同时应当确保其安全。

  (7)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确定现场联系方式,保持与总指挥或者搜救中心办公室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

  (8)指定专人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救助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者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如有可能,使用拍照、录像等手段记录。

  (10)根据现场情况及其变化,提出增加或者减少救助力量的建议,对总指挥组织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提出参考意见或者建议,以及对结束或者继续搜救行动提出建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建议,市政府决定应急结束,总指挥宣布终止应急反应行动:

  (1)险情解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者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者复发的可能。

  (3)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应急反应行动终止后,现场指挥应当通知所有参与行动的救助力量结束应急反应行动,并核实人员伤亡情况、船舶损失情况、水域污染情况等。

  参与水上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搜救中心应当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参与化学品或者放射性物质应急反应行动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防护装备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进入现场应当登记;离开现场的,应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参与应急反应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搜救中心应当请求省水上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搜救中心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告知遇险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自我应急防护措施。

  搜救中心应当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措施,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

  在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通报辖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指挥,对遇险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收集当地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水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搜救成员单位、社会救助力量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建立水上应急通信联系表。

  定期收集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可以参与水上应急反应行动的应急设备、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分布情况等信息,登记造册,建立水上应急力量和搜救装备信息库。

  各救助成员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水上搜救设备和人员,确保能够有效地实施搜救行动。

  建立水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在应急反应行动时,为遇险人员的医疗移送、疏散、转移,以及应急人员、器材、物资的运送等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组织本市有关医疗机构建立水上应急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等任务,确保救护所需药品、医疗器材能够紧急调用。

  应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资金。

  参加应急反应行动的救助力量所在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做好补给、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

  参加水上应急反应行动的应急人员,其所属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

  需要动员其他社会力量协助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时,由市政府或者辖市、区政府动员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志愿者和广大群众等力量协助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使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

  为提高水上搜救快速反应、应急指挥和协同作战能力,锻炼搜救队伍,提高搜救工作效率,市搜救中心定期组织综合演练,其他搜救机构举行单项演习。

  对为水上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搜救中心报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给予表扬、奖励。

  对按搜救中心的要求参加水上搜救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船舶,由搜救中心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搜救中心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包括人员落水应急处置等若干个分预案(具体由搜救中心制定发布)。分预案是本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预案共同组成常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体系。

  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会造成人员伤、财产损失的事件。

  主办: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常州市大数据管理局版权所有:常州市人民政府电子邮箱:br>

  地址: 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 (市行政中心)3号楼B座116室技术上的支持电线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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