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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配套建设的治污设施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施工合同中是否涵盖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内容和要求,是否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内容。
⑥生态影响类项目对生态敏感区或环境敏感目标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实。
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目前,生态环境部已发布水电、水利、火电等28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其他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按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 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
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别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
涉及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替代、产能置换、居民搬迁、栖息地保护等要求的,
①建设项目实施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作,处理规模是不是能够满足建设项目现有产能,有无偷排、漏排、收集系统不完善等现象,是否对环保设施运作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污染物排放是不是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针对环境敏感目标采取的污染防治设施是不是真的存在缺失、性能不足的情况,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程度是不是满足环评报告及批复的要求。
②排污口建设是否按《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设置釆样口及釆样平台,标志牌的技术规格、内容信息及点位编码是不是满足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③需要安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项目是否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④废水、废气的排污口标志及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标识是不是正确,设置的位置是否合理。
⑤建设项目是否按环评报告及批复的要求实施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装置区围堰、防渗工程、事故池、事故报警系统、地下水监测井、应急物资储备等;是否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