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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建居住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必须同步交付 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房子都住3年了,开发商承诺的体育场馆还只是挂在墙上的一张图纸。”类似的抱怨,已经成了许多业主的心头之痛。据了解,物业配套纠纷慢慢的变成了有关部门接到的最多的投诉之一,也是有关部门最棘手的难题之一。
“以后买房的老百姓,不会再有这样的抱怨了。”在今天《新建居住小区商品房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发布会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新闻发言人张农科说。
这部由国土、规划和建设三个部门联手出台的暂行规定称,从今年3月1日起,任何开发商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规划手续、房屋出售手续时,必须分别向主管的各部门提交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竣工的各类情况,以保证这些部门能对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和小区房屋同步交付使用进行监管。任何违约的开发商都会进入北京市国土、规划和建设有关部门的黑名单中。
据介绍,这样由三个部门共同监管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同步交付的管理模式在全国还不多见。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新闻发言人张农科介绍说,由于有了国土部门的参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将成为土地出让的必要条件。
“暂行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市和区县国土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用于居住小区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出让条件。并约定,土地受让人需持新建居住小区建设方案向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建设方案内容有重大变更时,受让人应当在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张农科说,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如未按照建设方案完成建设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开发商不但因违反行政法规而受到处罚,还要承担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
“暂行办法”规定,开发商在申请规划许可时,不但要制定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指标,还要制定具体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时间表。而规划部门再审时,要在验收商品房的同时验收公共服务设施。
“暂行办法”要求,建设部门在办理住宅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审核施工招标范围是不是满足建设方案。张农科说,这一规定是对既有管理方法的极大突破。
它规范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分期建设行为,保证每期住宅建设时都包括相应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确保居民从入住就享受到配套完善的小区。
“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参与居住小区每期建设的竣工验收。没有按照建设方案完成相应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完工验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不可以办理入住手续。
水、电、气究竟建设到哪一步才算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达标,能被相关部门验收?今天颁布的“暂行办法”说,生活用水要求必须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的,须取得供水专业单位的供水认可。采用自供水的居住小区,给水装置应符合给水设计规范、设备完好。生活用电应按有关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用电。
另外,“暂行办法”还规定,“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用”必须写入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北京出台这样由三个部门监管小区配套设施的文件在全国虽然走在前列,但老百姓还在提问政府,新房是有人管了,已建成小区配套设施存在的若干问题怎么办?
北京的郭先生搬进新家一年,就是和小区自来水战斗的一年。有住户在小区论坛上说,小区自备井的水质经卫生部门检测不合格,消息也得到了物业、甚至是小区所在地政府部门的认可。
据小区业主们的调查,郭先生家所在的小区进不了市政自来水的体系,只能靠小区自备井供水,但自备井又少了应有的监管,水质难免得不到保证。
类似郭先生家小区这样,由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不配套导致影响住户生活品质的问题,目前在全国各类居民小区中慢慢的变成了普遍问题,甚至慢慢的变成了不少地区每年两会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关注的焦点。
尽管今天北京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也解释说,自备井问题靠有关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是能解决的,但自备井以外的问题怎么办,有关部门或许还要加强研究。
另外,“暂行办法”中提到,物业管理要前置,而政策的制订者也认为这是管理方面的一项突破。但买过房子的人都知道,其实,大部分业主入住、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第一轮物业是由开发商选择的,这样的物业如何代表业主去监督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势必成了一个问题。而且,“暂行办法”也没有说清楚物业能代表业主们实行怎样的责权利。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负责人解释说,目前这个办法还带有“暂行”字眼,也就是还需要各部门衔接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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