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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撑设备农业健康发展的告诉》对配套设备用地作出了清晰的规则。
配套设备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划化粮食出产所必需的配套设备用地,包含晾晒场、粮食烘干设备、粮食和农资暂时寄存场所、大型农机具暂时寄存场所等用地。
配套设备用地性质归于农用地,按农用地处理,不需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出产完毕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则进行土地复垦,占用犁地的应复垦为犁地。
南边从事规划化粮食出产栽培培育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备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越上述栽培培育面积规划的,配套设备用地可适当扩展,但最多不允许超出10亩。
应尽量运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运用地和低效搁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犁地。确需占用犁地的,应尽量占用残次犁地,防止滥占优质犁地,一起经过耕作层土壤剥离运用等工程技术等办法,最好可以下降对耕作层的损坏。而平原区域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要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安排证明经往后,可占用基本农田,但必须按数量持平、质量适当的准则予以补划。
鼓舞会集兴修公用设备,引导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人合作社、农业企业彼此联合或许与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一起兴修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备,进步农业设备运用功率,促进土地节省集约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