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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造项目环境保护法令(经济特区法规)规则,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依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阅决议的要求,配套建造环境保护设备。环境保护设备包含:(一)废水、废气、固态废料、粉尘、烟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轰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设备;(二)污染物排放计量仪器和监测采样设备;(三)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备运转监控设备;(四)各类环境保护标识;(五)环境危险防备和应急设备;(六)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的其他环境保护设备、设备和设备。
主办单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