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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标准环境保护行政法令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法令》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环境保护局及受市环境保护局托付法令的组织依法施行查封、扣押有关物品和设备的环境保护法令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查封,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法令人员依法对难以搬运的危险废物,排放放射性物质、含流行症病原体或有毒污染物的设备以及被污染的装载上述物质和设备的容器、用具,加贴封条就地封存,制止启用移动的法令行为。
本办法所称扣押,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法令人员依法对易于搬运和发生污染结果的危险废物,排放放射性物质、含流行症病原体或有毒污染物的设备以及被污染的装载上述物质和设备的容器、用具,清点挂号后运至指定地址寄存、处置的法令行为。
第四条查封、扣押应作出书面决议,开具《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查封决议书》或《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扣押决议书》(以下简称《查封决议书》和《扣押决议书》)。
第五条查封封条、《查封决议书》和《扣押决议书》由市环境保护局一致拟定办理。各区环境保护局及市环境监理所、市固态废料办理中心等受市环境保护局托付法令的法令组织可事前收取封条及决议书备用,并应于使用后次日向本局陈述查封封条及决议书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查封决议书》和《扣押决议书》一式三联。法令人员必定按照要求填写《查封决议书》和《扣押决议书》,并现场奉告当事人享有的权力与责任。
当事人核实并在决议书上签名后,榜首、二联分别由当事人和法令单位留存,第三联由法令单坐落次日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存案。
被查封的物品、设备未经市环境保护局解封,不得私行搬运、启用。当事人按期实行行政处罚或完结整改使命的,可书面请求市环境保护局免除查封。
第八条扣押的物品、设备,由市环境保护局托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收回处理单位处置;属放射性物质的,移送放射性废物库贮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污染者担负准则,上述处置费用由处理单位向市固态废料办理中心申报审阅后,由当事人付出。
受市环境保护局托付处理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对扣押的容器、用具进行整理洗刷、消毒,消除污染损害。对污染严峻的容器、用具,市环境保护局依法予以没收。对未予没收的容器、用具,当事人在实行行政处罚决议、完结整改并付出相关联的费用后,可向市环境保护局请求退领。市环境保护局自接到请求后的7日内答复。当事人在3个月内未提出书面请求或提出书面请求后未来收取的,由市环境保护局公告后依法处理。
第九条违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则,私行免除查封物品和设备的当事人,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法令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经查看,你单位的属(不合法贮存、搬运、处置的危险废物;排放放射性物质、含流行症病原体或有毒污染物的设备;被污染的装载上述物质和设备的容器、用具),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法令》第十一条的规则,予以查封。
如对本查封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决议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议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经查看,你单位的属(不合法贮存、搬运、处置的危险废物;排放放射性物质、含流行症病原体或有毒污染物的设备;被污染的装载上述物质和设备的容器、用具),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法令》第十一条的规则,予以扣押。
如对本扣押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决议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议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述。